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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公开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41984********,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路**段**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府**栋**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遂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3********,汉族,大学肄业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府**栋**单元**室。曾因恐吓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30日被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天,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村**号,现住福建省福鼎市**镇**小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家住在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李某丙及殷某某、周某乙、樊某某、周某丙、罗某某、薄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决定对该案做拆案处理,殷某某、周某乙、樊某某、周某丙、罗某某、薄某某、吴某某七人另案起诉,本案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尹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投资方注资的形式,在广州设计、开发“大菠萝”网络赌博平台。该平台有手机端和电脑端应用,经用户安装、注册、绑定银行卡,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充值后即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种项目进行赌博,赌博项目主要分为棋牌、电玩和彩票三类。该平台于2018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后即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并根据不同业绩返利给相关代理人员。代理的下线会员参赌流水越高,平台根据返佣规则返给平台代理的佣金数额越高,佣金每日自动结算一次,平台以游戏金币的形式发放至代理的大菠萝账户,平台代理可随时将自动结算后的佣金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内,提现手续费为每笔2元,平台在会员赌博时进行抽头,抽头比例为每笔赢钱赌资的5%,该平台将工作地点放在泰国、缅甸、菲律宾等地,该赌博平台推广人员遍至全国各地,尹某某、潘某某利用该平台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1、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将“大菠萝”二维码转发至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李某甲持有的1883788****“大菠萝”注册账号(ID号:728439),截止2019年6月27日,获取推广佣金共计人民币96.4431万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乙在明知“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将“大菠萝”二维码转发至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截止2019年7月3日,李某乙持有1898415****“大菠萝”注册账号(ID号:437627),发展直属代理81个、团队总人数185682个,获取推广佣金共计人民币57.682286万元。

    3、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将“大菠萝”二维码转发至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截止2019年6月27日,刘某某持有1877092****“大菠萝”注册账号(ID号:876569),发展直属代理27个、团队总人数566379个,获取推广佣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其上家“巨鬼”(身份不明)将“大菠萝”二维码转发至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截止2019年6月26日,陈某某持有1836398****“大菠萝”注册账号(ID号:649139),发展直属代理12个、团队总人数25350个,获取推广佣金共计人民币36.072466万元。

    5、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将“大菠萝”二维码转发至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截止2019年6月25日,周某甲持有1825939****“大菠萝”注册账号(ID号:951719),发展直属代理11个、团队总人数24309个,获取推广佣金共计人民币至少13万元。

    6、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丙在明知“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将“大菠萝”二维码转发至微信群、群发微信好友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截止2019年6月27日,李某丙持有1382339****“大菠萝”注册账号(ID号:273998),发展直属代理61个、团队总人数9461个,获取推广佣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19年6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江西省修水县**宾馆**房间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商贸城**号楼**楼**区**号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6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与**路交叉路口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开平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福建省福鼎市**镇**小区**路**号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6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丙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府**幢**室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30万元,2部苹果手机、1部华为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乙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50万元,1部苹果手机、1张招商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25.9万元,3部苹果手机、1部华为荣耀手机、1部华为手机(系李某丙所有)、1台灰色笔记本戴尔电脑(系李杨所有)、1张招商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76万元,1部苹果手机、1部OPPO手机、1张建设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3万元,3部苹果手机、1台电脑主机、1张农业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丙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3.3931万元,1部苹果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赃款赃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上所列的其它与本案无关的物品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原被扣押人。

    被告人李某乙刷流水获利人民币89.0894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刷流水获利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刷流水获利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周某甲刷流水获利人民币73.632694万元,被告人李某丙刷流水获利人民币6.3931万元。上述款项系非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客户明细单、银行对账单、返佣提现统计表、“大菠萝”赌博平台APP截图及日返利记录、提现记录、“大菠萝”赌博平台账号截图、后台数据表、暂扣款凭证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办案说明、证人李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遂公(网警)勘[2019]**、**、**、**、**、**、**、**、**、**、**、**、**、**、**、**、**、**、**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光盘及电子勘查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李某丙明知“大菠萝”APP是网络赌博平台,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对该平台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从中收取该平台支付的服务费(佣金)。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推广该平台从中获利人民币96.4431万元,被告人李某乙通过推广该平台从中获利人民币57.68228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推广该平台从中获利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推广该平台从中获利人民币36.072466万元,被告人周某甲通过推广该平台从中获利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李某丙通过推广该平台从中获利人民币7万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本案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各自退清赃款或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针对其退赃数额和主动程度分别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桂旺           

                                     2021年1月 12 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李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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