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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李某乙的朋友外号叫“红星”,因其岳父偷情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发现,李某甲趁此找李某乙朋友岳父要钱,于是李某乙及其朋友“红星”要其找李某甲谈其岳父的事情。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李某乙与其朋友“红星”的男子携带菜刀跟匕首一起到**镇**村找李某甲,李某乙在**村附近的路上碰到李某甲及其朋友,随后双方谈“红星”岳父的事情,在谈的过程中李某乙与李某甲发生冲突,李某乙拿出菜刀砍李某甲的时候该菜刀被李某甲抢走,随后李某乙逃跑,李某甲随后追砍,追了100多米远在一块水田里追到李某乙,李某甲用菜刀对着李某乙的背部、右手手臂、两只腿部膝盖处各砍了一刀。经邵阳市同济司法所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涉恶相关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王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一股恶势力,该恶势力团伙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3起,开设赌场违法犯罪行为1起。在该团伙内李某甲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李某丁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8月20日20时许,李某丁、王利明、艾农常骑摩托车从**村车经过时被王某甲发现,于是王某甲在与李某甲商议后,从李某甲家中拿走鸟铳等凶器,纠集石某某、李某己、“明晚样”持鸟铳、砍刀蒙面埋伏在一巷子里,李某丁等人返回时王某甲拿着鸟铳对李某丁等人开了一枪,但未打中,其余的人拿着砍刀追砍李某丁等人,追了10几米远后李某丁等人骑摩托车逃脱,李某丁等人未受伤。

2.肖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王某甲跟他人有矛盾,且被人追砍过,王某甲认为是肖某甲将其位置告密给他人导致其被追砍,于是对肖某甲实施报复。2017年3月3日20时30分许,王某甲得知被害人肖某甲与李某戊、李某庚等人在新邵县**镇**村肖某乙家赌博,于是王某甲与李某甲纠集李某己、石某某驾银白色小车**村砍杀肖某甲。王某甲、李某己、石某某蒙面持枪和砍刀预先埋伏在肖某甲回家的路上,李某甲负责开车。肖某甲赌完博后回家走到其停放在路边面的车旁边时,王某甲拿着鸟铳对肖某甲开了一枪,打中肖某甲的大腿。肖某甲被打中后开始逃跑,王某甲持枪,李某己、石某某持刀对肖某甲包抄追砍。肖某甲跑至李某甲停车的位置被迫上,王某甲又对着肖某甲打了两枪,肖某甲倒地后李某己、石某某拿管杀对着肖某甲砍了几刀。王某甲、李某己、石某某杀伤肖某甲后,李某甲在案发现场银白色小车上发出撤退的命令,后王某甲等四入人乘坐车逃离现场。经邵阳市同济司法所鉴定,肖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30日,肖某甲对李某甲表示谅解。

3.李某甲开设赌场违法行为

2015年2月份至6月份期间,李某丙(另案处理)伙同一名外号叫“小毛哥”(身份未查明)的娄底籍男子,多次组织冷水江市、涟源市、新化县及**镇等地区的数十名参赌人员,在新邵县**镇**村采石场、荷叶塘等地民房内以扑克牌“翻闭十”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注最小100元,上不封顶,平均每把输赢达二三万元,李某丙等人从每把赢钱部分中抽取百分之三的“水钱”以获利,并在赌场内分别安排了王某甲、梁某某等人负责放哨,安排李某甲等人维持秩序,另外还安排“抽水”的工作人员,赌场持续两三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艾某某、肖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共同作案人王某甲、石某某、李某己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王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一股恶势力;李某甲伙同他人两次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两起共同犯罪中,李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李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改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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