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路**(二期)**栋**。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街**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里**村**村**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村**巷**号其经营的酒庄内开设赌博“三公”的赌场。被告人赵某甲为该赌场的股东,被告人李某甲聘请了被告人陈某甲在赌场发牌抽水,还聘请了被告人雷某某、李某乙在赌场外望风。2019年12月22日23时许,民警在上述酒庄将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陈某甲、雷某某、李某乙抓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十多名,缴获赌资人民币6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扑克牌、赌资(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曾被行政处罚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场所租赁合同书、证人被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刘某甲、钟某甲、吴某某、钟某乙、王某某、赵某乙、唐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刘某丙、史某某、赵某丙、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陈某甲、雷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陈某甲、雷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陈某甲、雷某某、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凝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陈某甲、雷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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