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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等九人开设赌场)(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委会**村**号。201912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1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委会**村**号。20205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3********,汉族,初中,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路**号。2020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县**乡**村**组**号。20204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委会**村**号。201912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1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桂林市**区**镇**村委会**村**号。201912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1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34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2020316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村**号。2020316日因本案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合并两案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乙、唐某甲、唐某乙、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19日、8月24决定合并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银行卡方面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李某乙,在得知李某乙通过租用别人银行卡提供给菲律宾的赌博网站转移赌资从而获利后,李某甲就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按每个月900元租给李某乙使用。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将银行卡租给他人可以赚钱后,就开始就发展被告人李某丙和唐某丙、粟某甲、陈某甲、李某戊(均另作处理)等人为下线,李某甲将从上述下线处收购的银行卡按每张银行卡每个月900元的价格租给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再按每张银行卡每个月600元至700元和自己的下线结算。后因租卡价格便宜没有人愿意将银行卡租给李某甲,李某甲再次与李某乙约定每张银行卡每月提高到1100元,李某甲再以每张银行卡每月900元的价格给下线人员。

被告人李某乙在向被告人李某甲收购了76套银行卡后,再以每套银行卡1100元至1500元价格卖给上线“阿英”(另作处理),然后由“阿英”将银行卡卖给菲律宾的“万象城”赌博网站用于为该赌博网站提供充值、提现、转账等服务。

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包括自己5张银行卡在内的合共60张银行卡租给被告人李某乙提供给赌博网站收取赌资使用,经统计,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两人提供的银行卡账号累计收到赌资达647419294.5元。其中,赌徒吴某某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多次在恩平市内通过网络登陆上述“万象城”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赌博金额合计7315312.9元。被告人李某乙共获利170000元,李某甲共获利36000元。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二、支付宝账号方面 

2018年4月初,被告人徐某某从广州市搭乘飞机到菲律宾马尼拉,并在当地一家名为“**科技”的工作室从事转发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澳门金沙”等网络赌博网站收款的工作,每月工资为6000-8000元。直至20199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想赚钱回国,就通过一起在工作室工作的名为露西的男子(另作处理)认识了当时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码商”被告人王某某,三人约定按每天转账总额的1.6%来结算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再拿出0.2%给被告人徐某某及“露西”作为回扣。

“**科技”工作室的人员在“小飞机”聊天软件收到网络赌博网站要用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款的信息时,被告人徐某某就在其与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蒋某某等人的QQ群(群名为两个火焰图案)里面发信息叫他们发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上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蒋某某等人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发到群里面后,“**科技”工作人员就会将这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转发到“小飞机”聊天软件的网络赌博网站工作人员,赌博网站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到款后就会通过“小飞机”聊天软件将一些银行卡的帐号发上来,然后被告人徐某某等工作室人员又将这些银行卡的帐号转发到王某某等人的QQ群里面,然后叫王某某那边的工作人员将刚才支付宝帐号收款的钱转到这些银卡里面。被告人徐某某从2019105日开始与王某某合作给赌博网站赌资做支付宝转账,一直持续到20191219日。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通过朋友认识了为菲律宾赌博网站提供赌资转账、支付服务的被告人王某某,并于同年10月初与王某某一起从事收购支付宝账号转租给菲律宾赌博网站的工作。期间,被告人唐某甲还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雇佣了被告人唐某乙、蒋某某两人负责在QQ群内转发支付宝二维码信息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唐某甲按每天支付宝收款后转帐总额0.4%进行平分获利。

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唐某甲认识了王某某,两人商议,约定王某某以其提供支付宝入账总额的1%提成给李某甲,李某甲为其提供支付宝账号。李某甲认为有利可图,便租赁了位于广西桂林市**区**小区**栋**单元**号为办公地点,并以每天3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两人为其工作(提成另算)。李某甲买了两台电脑、34台手机,由李某丙、李某丁负责支付、转账操作。后来,被告人李某丙的工资是按每天李某甲所得的利润30%进行结算。被告人李某甲以提供支付宝每日入账总额0.6%提成给下线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和李某戊、唐某丙、粟某甲(均另作处理)等人,而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再以每张银行卡交易流水总额的0.3%提成给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提供者。

被告人李某甲下线人员向其他人收银行卡,再注册支付宝并绑定该银行卡,由被告人李某甲将支付宝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王某某。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建立用于支付、转账用的QQ群(群名:“阿政下发”),被告人李某甲将其助手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两人拉进群,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蒋某某等人拉进群,每天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将用于赌徒充值使用的支付宝放上QQ群,由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蒋某某等人将支付宝提供网络赌博公司,给赌徒充值,赌徒充值后,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就将赌款扣除提成后转到王某某指定的账户。同时,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将每天支付宝入账总额发上由李某甲建立的7人微信群(群名:“投资有限公司”,群内成员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及陈某甲、李某戊、唐某丙、粟某甲),再按既定的比例提成给相关的人员。

经统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唐某乙、蒋某某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累计收到赌资人民币14933875元,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唐某甲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累计收到赌资人民币16257280.6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获利163000元、徐某某获利56000元、李某甲获利40000元、唐某甲获利30000元、李某丙获利26800元,唐某乙、蒋某某各获利6000元,李某丁获利4000元。案发后,上述九名被告人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在广西桂林市**区**小区**栋**单元**号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县**酒店**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湖北省咸宁市**县**大道**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乙于桂林市**区**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唐某甲到恩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月16日,被告人唐某乙、蒋某某到恩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陈某甲、李某戊、粟某甲、吴某某等17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徐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唐某甲、蒋某某、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九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徐某某、唐某甲、李某丙、唐某乙、蒋某某、李某丁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蒋某某三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九名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九名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学茂

检察官助理:卢舒莹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徐某某、李某丙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丁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蒋某某、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14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 恩平市公安局扣押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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