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马关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八寨镇浪桥村委会木斗林村民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杨某某三人得知李某乙等人合伙到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处(地名)租地种植香蕉,并且所租的面积没有利用完,李某甲、汪某某、杨某某三人在没有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就联系蒲某某由其负责租地、钐地,砍伐了大量的林木。经云南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对三人无证砍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采伐迹地面积67亩,其中省级公益林面积27亩,一般林地面积26亩、耕地面积3亩,实际采伐面积53亩,采伐林木蓄积263.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蒲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无证砍伐,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汪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联云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李某甲电话158****8490、汪某某电话151****6500、杨某某电话151****8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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