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村**号,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林业局**委**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绥阳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林业局**委**饭店吃饭、饮酒。后左某某驾车在**林业局**路发生交通肇事,将正常驾驶自行车的董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到达事故现场后,明知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肇事,却为左某某出主意找车去牡丹江市醒酒,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2.证人左某某、于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明知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肇事,却为左某某出主意找车去牡丹江市醒酒,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军
王立波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业局**委**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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