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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罪)(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 **座**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带着孙子来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鞍山路“周六福”珠宝店观看开业典礼。李**抱着其孙子来到珠宝店柜台时,其孙子将受害人伍**遗忘在柜台上的首饰盒子打开,并将盒子里面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以及一条金手链拿出来抓在手上玩耍。李**将金手镯抢过来抓在自己手上,再次去抢其孙子手中金项链的过程中不慎将金项链以及金手链弄掉在地上。李**将金手镯放进随身的蓝色购物袋后将其孙子放在地上,乘机弯腰捡起金项链并放进蓝色购物袋中。其孙子捡起掉落在地上的金手链拿在手里,李**示意其孙子将金手链塞进裤袋后抱着孙子急忙离开现场。

2019年6月2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曲江区第一小学门口处将李**抓获归案,并在李**家中睡房的衣柜里查获被盗的金手镯以及金项链各一件。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手镯价值6949元人民币、金项链价值2319元、金手链价值267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指认图片、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票复印件、转账微信截图、收款条、谅解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成**、李**以及被害人伍**的陈述;

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艺英

2019年8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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