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李某乙家和李某乙、周某某等人一起玩耍,趁周某某在玩电脑游戏不备之机,将周某某放在电脑桌旁一部红色VIVO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0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泰丰花园小区2幢车库摩托车停放处,趁无人注意之机,采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任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9日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1月8日上网追逃。2021年1月28日,李某甲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再次抓获归案,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坦白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