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邵某城区**路**医院门口处,趁被害人张某某在医院门口沙发上睡觉之际,从被害人张某某的裤子口袋内盗走一个装有4500元现金的钱包。

2020年8月2日18时许,公安民警根据视频追踪,在邵某市**花园**路上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并当场缴获4500元现金。邵某市公安局将涉案款物45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4500元;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_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3页;

3.证人名单:李某乙、李某丙

4.涉案款物45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5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七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