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李真雄,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真雄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真雄来到资兴市鲤鱼江镇天马商业步行街王氏商行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辆黑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鉴定价值5100元)。之后李真雄将该摩托车销赃给胡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2000元。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摩托车并返回给蒋某某。
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李真雄来到资兴市新区天曌运达广场11栋下面的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鉴定价值13300元)。之后李真雄将该摩托车销赃给曹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5180元。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摩托车并返回给谷某某。
3、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李真雄来到资兴市鲤鱼江镇林海城东苑D1栋3单元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丙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鉴定价值6800元)。之后,李真雄将该摩托车销赃给邓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2700元。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摩托车并返回给李某丙。
4、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李真雄来到资兴市新区兴华路洗塘小区院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丁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士二轮摩托车(鉴定价值3720元)。之后,李真雄将该摩托车销赃给李某乙(另案处理),得赃款1500元。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摩托车并返回给李某丁。
5、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李真雄来到资兴市鲤鱼江煤矿廉租房对面自建房,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鉴定价值9790元)。之后,李真雄将该摩托车销赃给廖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3800元。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摩托车并返回给何某某。
6、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李真雄来到资兴市新区六福小区,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士二轮摩托车(鉴定价值3980元)。该摩托车经“友宏”(身份未核实)销赃后李真雄得赃款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摩托车销售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018)湘108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曹某某、廖某某、李某乙、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谷某某、李某丙、何某某、周某某、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真雄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价认定〔2019〕7号、资价认定〔2019〕8号、资价认定〔2019〕9号、资价认定〔2019〕11号、资价认定〔2019〕14号、资价认定〔2019〕16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真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真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琼华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8张,散卷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