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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李某,女,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区,住沅江市****附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今,被告人李某好逸恶劳,且嚼食槟榔成瘾,多次在沅江城区内几处小超市盗窃张新发牌槟榔,涉案价值340元,所得槟榔均被其食用。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3月-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窜至沅江市**路****水果店,以购买香烟为由趁店主不备盗窃店内价值30元的张新发槟榔2包。

    2. 2019年4月一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再次窜至**市**路****水果店,以购买香烟为由趁店主不备盗窃店内价值30元的张新发槟榔2包。

    3. 2019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市**社区**栋****店,以购买香烟为由趁店主不备盗窃店内价值30元的张新发槟榔2包。

    4. 2020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市****超市,以购买香烟为由趁店主不备盗窃店内价值50元的张新发槟榔2包。

5. 2020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窜至**市****超市,以购买香烟为由趁店主不备盗窃店内价值30元的张新发槟榔2包。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有被害人毛某某等人的陈述;

4.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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