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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桂阳县**镇**村自家楼顶通过攀爬手段进入邻居被害人袁某某家楼顶,再从楼顶进入到袁某某卧室盗得一台手机,后袁某某发现李某甲盗窃并从其手上夺回了手机,李某甲趁机逃回自己家中。后袁某某的儿子李某丙打电话报警,李某甲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一台,已返还;2.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桂阳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欧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石荣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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