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号,住湖南省宁远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宁远县**镇**市场**超市门口,看见被害人李某乙摩托车前面的储物栏里有一部手机,即将手机窃走。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乙被盗的荣耀9xpro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2062元。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还了被害人手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监控截屏照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勘验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萍
检察官助理:冯明明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 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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