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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3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广场见被害人李某乙推着GIANT ATX 83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4元)一辆,即尾随被害人李某乙到龙城街道***广场一楼门前人行道,待被害人李某乙停好车离开时,将该自行车车锁打开并盗走。后其在龙岗吉祥地铁站门口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花掉。

2019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深圳市龙岗区**大道与**大道交汇处29号***广场西侧自行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38元)。之后,其在转转网上发布销售该自行车的消息,并将该自行车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温某某。

2019年2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号北侧人行道,盗窃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捷安特牌XTC 800山地自行车(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04元)。 2019年2月2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红绿灯处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被盗自行车照片、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邹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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