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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1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0********,汉族,小学,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县**乡**街**村**号。201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日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共窜至本市**街道实施盗窃三次,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495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8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街道***市场附近的**店吃饭时,趁无人注意之际,临时起意窃得被害人李某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0元的白色OPPO A13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2.同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本市**街道***附近公交站台,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价值人民币2370元的绿源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后将该车予以销赃;

3.同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本市**街道****边上小路,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戚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价值人民币2420元的七星豹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后将该车予以销赃。

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乙、潘某某、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李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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