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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济源市******号。曾因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7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1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8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将李某乙口袋中的一部红色VIVO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450元卖给徐某某。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楠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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