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2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组,住西峡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乘车窜至西峡县丹水镇朝阳村,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朝阳村杨岗附近高速桥涵洞旁边的面包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手包偷走,后将包丢弃在附近玉米地。
2、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窜至西峡县丹水镇朝阳村,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室,将王某某家的801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西峡县丹水镇古跺村山根组,趁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房门撞开后进入室内,后听见外边有声音,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4、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西峡县回车镇杜店村马竹园组,趁被害人贾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室,将贾某某卧室内的4200元现金盗走。
5、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白色大众轿车窜至西峡县回车镇黑虎庙村马盘组,趁谢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院子内盗窃时,听见外边有人,遂翻墙逃离现场。
6、2020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西峡县回车镇八迭堂村代沟组,趁被害人薛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室,将薛某某卧室的200多元现金盗走。
7、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西峡县回车镇八迭堂村薛洼组,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室,将张某某卧室的20余元硬币盗走。
8、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西峡县丹水镇古跺村李营,趁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室,将李某乙卧室的1300元现金盗走。
9、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西峡县丹水镇陈沟村庙凹组,趁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侧门进入室内,将刘某某卧室箱子里的4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毅
检察官助理:胡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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