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发现被害人尹某某家中无人,遂从墙头翻入尹某某家中,在北屋和西屋翻找。下班回家的尹某某发现家中异常,遂喊来其邻居及村干部将李某甲堵在家中,李某甲未窃得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利锋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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