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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2013年8月28 ,被告人李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流窜至沛县沛城镇、龙固镇、朱王庄等地,多次以顺手牵羊等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等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11点钟左右,李某甲窜至沛县龙固镇南菜园塌方坑附近,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吕某某的一辆蓝色五征牌柴油机动三轮车。后该车被李某甲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与沈永刚,所获赃款被李某甲挥霍。经核价,该柴油机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

2.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8、9点钟,李某甲窜至朱王庄张圩子村李某乙家中,以溜门入室、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李某乙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

3.2020年2月26日晚上9、10点钟,李某甲窜至沛县御品斋蛋糕房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郝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经核价,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李某乙、郝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丙、李某丁、冯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 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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