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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3********,汉族,文盲,服饰经营,住江苏省邳州市******公寓**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0年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96年3月27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19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一千元;2008年7月1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4月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5月13日被邳州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1月28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月12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我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0时许,在邳州市人民路“**美衣”服装店内,被告人李某甲趁店主薛某某不备,将被害人薛某某包内的238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并被公安机关扣押赃款23800元。2020年9月28日,邳州市公安局依法退还被害人薛某某2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燕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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