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李某甲,,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乡**村**号。李某甲曾因盗窃,于2019年1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因再次盗窃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李某乙、夏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李某甲及值班律师张某某和被害人孙某某、李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1月初,李某甲多次实施盗窃,窃得共计人民币3200元的手机、电瓶车等财物。分述如下:

1. 2018年12月27日17时许,李某甲至苏州市高新区**网吧,借用被害人孙某某手机时,通过修改支付宝支付密码的方式,窃得孙某某支付宝内人民币900元。

2. 2019年9月11日23时许,李某甲在南通市港闸区**街道**花苑**幢**宿舍内,在舍友李某乙不在时,通过更改被害人李某乙微信支付密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乙手机内人民币78元。

3. 2019年9月19日晚,李某甲至上述地点,趁舍友不在时,窃得被害人李某乙价值人民币25元的普拉达牌手机一部、被害人夏某某OPPO手机和被害人张某某华为手机各一部(未鉴定),以上三部手机销赃得款计人民币260元。

4. 2019年11月1日,李某甲至南通市**街道**村**组**号被害人盛某某中,乘隙窃得被害人盛某某在家门口的价值人民币2197元的爱玛牌电瓶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证;

2.侦查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李某乙、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5.李某甲的供述;

6.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8.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申 恬

2020年4月1日

附:

1.李某甲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