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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本市建某某**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建某某华采天地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盗窃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55.6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土鸡、鸡蛋、水果、蔬菜、方便面、巧克力、料酒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43.8元。

2.2020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猪肋排一盒、牛奶水果、蒜蓉酱、护发素、纸巾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79元。

3.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酸奶水果、湿巾、蜂蜜、鸡翅、饭盒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5.3元。

4.2020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地点,窃得盒马通心白莲、水果、剪尾螺狮、花甲、酸奶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7.5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出超市门口被保安发现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商品售价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搜查、辨认笔录等笔录;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转账记录等;

6.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荣伦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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