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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4405061984********,汉族,初中,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到**社区,在**社区**街道**号门前看见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的一辆新蕾牌电动摩托车,在确认电动车没有锁车头锁和防盗锁后,将电动车推至离现场三十多米空地上的小汽车后面。后因电动车无法启动,李某甲将该电动车藏匿在该处。第二天,该电动车被邻居林某某发现并告知李某乙,由李某乙取回。经汕头市濠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新蕾牌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11元。

2020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从**加油站下班途中,在**社区内一池塘边发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附近的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在确认该摩托车没有锁车头锁后,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打开摩托车的电门,随后启动摩托车逃离犯罪现场,将摩托车藏匿在**街道**街**集团楼下。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被害人陈某甲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红色太子摩托车被扣押。汕头市濠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太子摩托车作出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太子摩托车1辆、黑色摩托车钥匙一把;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3.视听资料;4.证人黄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绵

检察官助理:蔡镇源

2020年11月24日

附:1.卷宗3册,光盘6张;

2.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3.涉案扣押款物:红色太子摩托车1辆、黑色摩托车钥匙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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