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一天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到位于潮南区**镇**村广明路60号李某乙经营的电子元器件店铺内上班。同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多次在店内,盗走被害人苏某甲存放在店铺内一批三极管,并销赃给李某丙。后被害人苏某甲在李某丙处追回被盗三极管一批(价值人民币22949.10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李某乙、苏某乙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