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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4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趁无人注意之际,爬防盗窗至二楼卫生间,爬窗进入李某乙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大米若干(价格无法认定)。

2.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利用事先准备的梯子从二楼窗户爬入李某丙家中,窃得“中华”香烟(硬出口)5条(价值人民币1035.5元)。

3.2020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至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为寻找其之前盗窃时遗落的身份证,利用事先准备的梯子从二楼窗户爬入李某丙家中,寻回身份证后另窃得“中华”香烟(硬)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中华”香烟(硬)4包(价值人民币180元)、“中华”香烟(软)1包(价值人民币70元)、“五粮液”白酒1瓶(价值人民币696元)、“梦之蓝”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1492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共计盗窃3次,合计窃得财物至少价值人民币4023.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赔偿二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白酒包装袋照片、谅解书、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裴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部分属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检察官助理  钟亚倩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方式为

1525857****

2.移送检察卷一卷;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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