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长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行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机电市场2栋10号门面购买工具,后趁被害人李某丙离店取货之机,将李放于店内桌上一台价值人民币2720元OPPO牌Reno4型手机盗走。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舒升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