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光头”,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三联村氹塘领牌中巷30-3二楼房屋内,窃取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台苹果6S手机,后在荔城街三联村氹塘领牌上巷24-2对面一出租屋二楼房屋内,窃取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台酷派手机,后逃离现场;
二、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决)密谋作案,租乘他人摩托车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至荔城街,采取分工配合、技术开锁的方式共作案四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98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租乘摩托车到该区荔城街外环路10号,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窃取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部OPPOR9S PLUS手机和杨某某的苹果6S手机(经鉴定,分别价值人民币2901元、3173元),后逃离现场;
(2)2017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租乘摩托车到该区荔城街三联村钟岗村社东巷31号,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窃取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部苹果6S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600元、孔某某的一部魅族手机,后逃离现场;
(3)2017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租乘摩托车到该区荔城街三联村隔龙水村近红绿灯的三叉路口一出租屋,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窃取了被害人方某某二台手机和现金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
(4)2017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租乘摩托车到该区荔城街蛇头岭村蛇头岭路114号五楼房,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窃取了被害人管某某的一台苹果6S手机、李某丙的一台苹果7plus手机和被害人李某丁的一台OPPO R9Splus手机(经鉴定,上述三部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2703元、5812元、2847元,合计人民币11362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作案工具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被害人胡某某、郑某某、刘某甲、方某某、管某某等的陈述;
4.证人杨某某、李某戊、李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图像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七册。
3.视频光盘三十一张附卷。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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