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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91号 

  被告人李某甲,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东莞市**镇**路**快递分货区,在该处盗窃了被害人戴某某的一组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不祥)。

    2.2019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东莞市**镇**村**街**楼**号门口,在该处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一组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不祥)。

    3.2020年3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东莞市**镇**路**号门口,在该处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乙一辆绿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不祥)。

    4.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东莞市**镇**村**街**号门口,在该处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估价值1360元),后将该电动自行车留下自用。

    5.2020年4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东莞市**镇**村**路**号出租屋门口,在该处盗窃了被害人盛某某一辆黑色雅玛哈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不祥)。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4月14日16时30分许在东莞市**镇**公司将李某甲抓获归案,后在**公司车棚缴获被盗的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7月2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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