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到平舆县水果街48号水果超市对面的胡同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该胡同内的一辆迪阳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该两轮电动车卖给牛某某。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为2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盗窃时视频截图,照片1张,被盗电动车照片1张。李某甲指认现场照片2张,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迪阳牌电动车一辆,发还清单:迪阳牌电动车一辆,鉴定意见告知书,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936号、10937号,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李松峰辩认牛德园笔录及照片:牛德园辩认李松峰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助理检察员:宗思华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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