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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号,现住山阴县**路**小区,无业。2013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9年12月份因吸毒被怀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2日因吸毒被怀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12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因缺少毒资,选择中午时段、单人看店的烟酒门市,以购买东西为由趁店主不注意,四次将门市内的香烟盗走,换成毒品后供自己吸食。2019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盗走山阴县**路张某某开的烟酒门市内硬盒粗支中华牌香烟两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7元);2019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盗走山阴县**路崔某某开的**超市内软中华香烟两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7元);2020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盗走山阴县**路解某某开的烟酒门市内硬盒粗支中华牌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2020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盗走山阴县**街李某甲开的烟酒门市内硬盒粗支中华牌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软盒粗支中华牌香烟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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