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7********,初中文化程度,住安丘市**镇**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与吴某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25日23时许,在家中使用自己手机登录吴某某微信账号,并输入知悉的转账密码,将吴某某微信内2000元转至微信小号“1122334455”内,后又将该笔赃款转至自己微信账号“aiyun157242”内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