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站对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利辛县城关镇子胥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全友家居”广告牌下辅路上,将李某乙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126.5元。
2.2020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利辛县城关镇佳源都市小区工地北门东侧辅路上,将张某某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039元;后又在龙都小区工地西门北侧约30米的辅路上,将刘某某的一辆黑色登冠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204元。
3.2020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利辛县城关镇佳源都市西科目三练习地的路口,将臧某某的一辆银白色嘉陵电动车盗走,价值1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证言;
3.被害人臧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利辛县价格认定(鉴定)中心文件;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795.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方圆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利辛县**镇**村**站对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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