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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99****,傈僳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村民委员会****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代表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和施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结伙至太仓市浮桥镇同觉寺,采取木棍撬、铁丝绑双面胶粘钱等手段,5次盗窃寺庙内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共计810余元,窃得的赃款共同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20年10月10时21时至1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施某某、李某乙至同觉寺,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寺内功德箱内现金70余元。

2. 2020年10月13日0时到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施某某、李某乙至同觉寺,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寺内功德箱内现金300余元。

3. 2020年10月17日23时至1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施某某至同觉寺,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寺内功德箱内现金100余元。

4. 2020年10月20日1时至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施某某至同觉寺,采用上述的手段窃得寺内功德箱内现金140 余元。

5. 2020年10月22日1时至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施某某至同觉寺,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寺内功德箱内现金 200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案件研判报告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单位代表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立勇

2020年11月26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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