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镇**村**屯**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18时至2019年4月2日9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大庆市龙某某**镇**村**屯南侧板房内,从大庆**厂**作业区**厂**队南**-**-**#配电箱处私接电缆线盗窃电力资源,用于比特币矿机、散热风扇、节能灯照明、电暖器和监控器。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共计盗窃电力资源价值人民币4978.49元。案发后,电费已补缴。
经侦查,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大庆市龙某某**镇**村**屯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厂电力维修大队用电管理队电价收费说明、大庆**有限责任公司价格领导小组庆油价发[2019]1号文件;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非党员证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油田电力价值明细说明和情况说明、大庆**有限责任公司**厂**作业区证明、**厂转供电结算单及被告人李某甲中国**银行缴电费回执单;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私接电线手段,秘密窃取电力资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已补缴电费,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晶凤
检察官:徐 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材料及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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