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现住四川省泸定县**镇**村**路**巷**号。1994年7月18日,因盗窃罪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拾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3年11月5日,因盗窃罪被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2017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被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泸定县**镇城区内多次实施盗窃。其中:2020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将泸桥御景小区名桥会所茶坊大门撬开后,盗窃中华牌香烟捌包和茶叶若干之后,又潜入沙坝石锅烤肉店实施盗窃,但在烤肉店内未盗窃到现金和物品。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将沙坝三友饭店的大门撬开后,通过三友饭店楼梯进入二楼山水阳光酒店茶坊,在收银台处盗窃现金1484元和宽窄牌香烟4包;两次盗窃所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277.6元(贰仟贰佰柒拾柒元陆角整)。

2020年11月12日,泸定公安局民警在泸定县**镇**路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银行卡交易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靳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泸定县**镇名桥会所茶坊和沙坝山水酒店茶坊的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被告人李某甲租住房屋内的搜查视频、山水阳光酒店茶坊监控视频、天网视频和名桥会所茶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77.6元(贰仟贰佰柒拾柒元陆角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颖妍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泸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碟叁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