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交友软件认识李某乙,将微信号lxg6****借给李某乙使用,并从李某乙处获知了支付密码。李某乙在使用该微信号过程中,绑定了其母亲王某甲的农商银行卡。2019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因缺钱用,登陆该微信,以微信充值、微信转账等方式秘密窃取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退还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记录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