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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4********,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住蒙某市**镇**村委**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蒙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蒙某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在蒙某市**路与**大道交叉口的****医院项目部办公室内,将被害人袁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1条印象牌香烟、1条和谐牌香烟盗走。

2、2016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在蒙某市**镇**寨路口的一个移动信号基站旁,将被害人云南钰成通信工程公司负责维护基站的一台发电机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发电机价值人民币3020元。

3、2016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在蒙某市**镇**寨路口的一个移动信号基站旁,将被害人云南钰成通信工程公司负责维护基站的一台发电机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发电机价值人民币3020元。

4、2019年9月20日12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蒙某市**镇**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1条大重九牌香烟盗走。

5、2019年9月21日12时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蒙某市**镇**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1块浪琴名匠牌手表、5条中华牌香烟(硬)、1条中华香烟(软)、1条印象牌香烟、1条大重九牌香烟盗走。经杭州广诚钟表有限公司价格认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2500元。

6、2020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蒙某市***镇***村委中铁三局项目部租用的办公楼二楼一办公室,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办公内的2条大重九牌香烟、2小包大重九牌香烟、1小包南京牌香烟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150元。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春明

检察官助理:张洁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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