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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现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至本区**镇**路**弄小区**处,趁无人之际先后二次,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乙印有“海购”字样的快递包裹二个,经清点,包裹内有OLAY舒纹精华(30ml)4支、OLAY新生小白瓶(40ml)8瓶、科颜氏淡斑精华(50ml)1瓶、KVD牌香水(50ml)1瓶、雅诗兰黛精华套装(小棕瓶精华50ml装)1套、科颜氏面霜套装(高保湿面霜50ml装)1套。经鉴定,以上被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缴获了上述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所购快递包裹被窃的事实。

2.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清点、扣押涉案赃物后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证实,被窃物品的价值。

4.相关快递包裹详情、海淘运单详情及相关照片等证实,被害人李某乙被窃物品详细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情况。

7.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8.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肃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6216****。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监控视频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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