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59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辽宁省昌图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社区**村**号。2017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奉贤区**镇**路**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内,趁公司四楼储物柜旁无人之机,采用用手掰开李某乙6号储物柜门的方法,窃得李某乙米色单肩包内钱包1个和布袋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60元和合计价值人民币3577元的镶嵌合成红宝石黄金戒指1枚、黄金老鼠挂坠1个、黄金转运珠1个、黄金耳饰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笔录证实,其放置在储物柜里的现金和黄金首饰被窃,怀疑是同事李某甲所为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张敬文的证言予以印证。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民警在更衣室南侧车间南墙垃圾桶内发现一只橡胶手套,内有被窃首饰及现金。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将上述勘查发现的镶嵌合成红宝石足金戒指1枚、耳坠1副、黄金生肖挂坠1个、黄金转运珠1粒和现金人民币260元予以调取,后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4.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
5.刑事判决书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前科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的经过。
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平建军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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