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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59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辽宁省昌图县******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社区****2017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本院批准并由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奉贤区******号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内,趁公司四楼储物柜旁无人之机,采用用手掰开李某乙6号储物柜门的方法,窃得李某乙米色单肩包内钱包1个和布袋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60元和合计价值人民币3577元的镶嵌合成红宝石黄金戒指1枚、黄金老鼠挂坠1个、黄金转运珠1个、黄金耳饰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笔录证实,其放置在储物柜里的现金和黄金首饰被窃,怀疑是同事李某甲所为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张敬文的证言予以印证。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民警在更衣室南侧车间南墙垃圾桶内发现一只橡胶手套,内有被窃首饰及现金。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将上述勘查发现的镶嵌合成红宝石足金戒指1枚、耳坠1副、黄金生肖挂坠1个、黄金转运珠1粒和现金人民币260元予以调取,后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4.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

5.刑事判决书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前科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的经过。

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平建军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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