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室(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幢**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20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紫色浪漫”KTV内,趁被害人李某乙离开卡座唱歌之机,在李某乙放置于卡座沙发上的双肩包内盗窃钱包一个。后李某甲将钱包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拿走,将钱包及钱包内李某乙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丢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由被害人李某乙扭送至公安机关。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乙损失人民币146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奇
检察官助理:雷泞华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9643****;
2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