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路**号**室,2003年9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醴陵市A街道办事处、B街道办事处、C街道办事处等地多次盗窃。1、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某甲窜至醴陵市**城停车场,采取换锁的方式盗走受害人曹某某的一辆女士珠峰牌摩托车,李某甲将该摩托车卖给**寄卖行,获得赃款1500元,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211元;2、2020年3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已另案移送起诉)驾驶面包车窜至醴陵市B办事处**村**小区林某住宅,李某甲采取套锁的方式打开房门,两人在屋内盗走10多个花瓶、30盒釉下五彩瓷八件套茶具,用面包车将盗得的瓷器运到李某乙家,次日,李某乙独自一人再次驾驶面包车来到林某住宅内盗走10盒釉下五彩瓷八件套茶具,之后李某乙两次分赃给李某甲共计4600元,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李某乙盗得的釉下五彩瓷八件套茶具每盒价值为180元,两次盗得釉下五彩瓷八件套茶具40盒,共计价值7200元;3、2019年11月初,李某甲窜至醴陵市**社区**巷**号**栋**室钟某某的**画院,用起子将门锁撬坏进入屋内,在该住宅内盗走7个挂盘、2个花瓶以及一幅画,并以1000元的价格将赃物销给廖某某(在逃);4、2019年8月的一天,李某某窜至醴陵市**职工宿舍**室杜某某家,在该住宅内盗走一台电视机和一个电饭煲,后因怕人发现就将电视机和电饭煲放在了该职工宿舍楼梯间;5、2019年5月中旬,李某甲窜至醴陵市**街**号**栋**室黄某某家,用铁钩子将铁门钩开,进入屋内后再从窗户爬进房间,在该住宅内里盗得一个金戒指,李某甲将该金戒指在当铺卖掉获得2000元;6、2019年5月份,李某甲窜至醴陵市**路**号周某某家,从水管爬入屋内,在该住宅内盗得一把匕首、两个花瓶、十几美金和2张5元人民币;7、2019年5月份,李某甲窜至醴陵市**路**巷**号兰某家,用力将大门推开后进入住宅,在该住宅内盗得一个瓷观音佛像、1箱白酒以及一盒硬币;8、2019年2月份,李某甲窜至醴陵市**街**号张某某家,用铁丝将木门锁勾开,在该住宅内盗得一台小天鹅洗衣机和六七个瓷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两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四份、户籍证明两份、摩托车销售单一份、被盗瓷器价格清单一份、微信收款记录截图三张,抵押单复印件一份、李某乙的面包车证明一份、面包车照片两张、指认现场照片6张、指认现场照片25张、指认作案工具照片6张、指认物品照片1张、2、被害人陈述。3.证人林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两份。6. 辨认笔录一份、提取笔录两份。7.光碟两张。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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