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潜入通江县**镇**村**社何某某家中,盗走一把电锤、二把切割机、一把磨光机、一把电圆锯、一把手钻。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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