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042001********,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赤峰市松山区**客运站**公寓,无前科。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12岁)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赤峰市松山区帝豪大厦南门西侧奉天祥和锅烙铺撬门盗窃,未窃得财物。
2、2020年7月2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12岁)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赤峰市松山区金御华府B区邵汇大虾饭店撬门盗窃,未窃得财物。
3、2020年7月6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12岁)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新村以损坏门锁进入店铺的方式,在9号楼下盗窃玉岭家常菜冰红茶3瓶、汽水2瓶、现金3元;盗窃优居房产VIVO手机一部、充电宝一个、手持风扇一个、现金20元;盗窃凤学餐馆雪碧3瓶、现金15元;在赤城祥家二手中介未窃得财物。在8号楼下盗窃一嘉人家常菜雪碧6罐;在7号楼下苏文秀炒菜屋未窃得财物;在6号楼下盗窃彬盛源广告现金20元;在21号楼下盗窃金沐伦酒业苁蓉香烟5盒。
4、2020年7月6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12岁)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赤峰市松山区金御华府A区,在砂锅家常菜饭店盗窃现金600元;在天香楼农家菜馆未窃得财物。
5、2020年7月6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12岁)受王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松城家园小区1号楼下古悦香砂锅薄饼家常菜盗窃打火机5个、山楂树饮料2瓶。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甲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丙、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5、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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