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8********,汉族,西安市长安区人,家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公安沣东新城分局执行,现羁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8日早上11点许,被告人李某甲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遂窜至王寺东街张某某修理厂,向修理厂老板张某某借钱,张某某对李某甲不放心,便以钱锁在卧室抽屉里,钥匙其妻子拿走为由未借钱给李某甲。后李某甲趁张某某修车之际,秘密潜入张的卧室,用卧室里的一把螺丝刀撬开梳妆台抽屉,盗走抽屉里现金9700元和梳妆台上的一部华为T552手机,后李某甲将盗窃的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和吃饭,华为手机自己使用。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所盗窃T552华为手机价值为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警记录、抓获破案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现场平面图、照片及指认笔录;6、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7、户籍证明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