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福泉县,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从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工贸厂一废弃仓库内盗走6块铝制鞋底模具,后于5月6日以每块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卖给晋江市的郭某某。经鉴定,被盗模具价值共计人民币6300元。
2、同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向同事王某某借来的闽******轻型货车,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鞋底厂内,从该厂仓库盗走15块铝制鞋底模具,后以每吨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经鉴定,被盗模具价值共计人民币26250元。
3、同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又驾驶闽******轻型货车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鞋底厂,从该厂仓库盗走18块铝制鞋底模具,其中3块系双模模具,后以每块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经鉴定,被盗模具价值共计人民币32250元。
郭某某从被告人李某甲处收购模具后,以每吨人民币10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南安市的黄某某。2020年6月23日,公安民警在龙岩市长汀县路旁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次日从黄某某处扣押被盗模具33块,后发还给**鞋底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模具照片、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黄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琼
检察官助理:黄超腾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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