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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6月2日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在民勤县泉山镇盗窃作案6起,盗得绵羊13只、玉米籽300斤,涉案总价值16845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民勤县泉山镇小西村六社,盗窃该社居民陈某甲家绵羊2只,价值1800元。

2、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民勤县泉山镇小西村九社,盗窃该社居民祁某某家绵羊3只,价值4500元。

3、2019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民勤县泉山镇团结村二社,盗窃该社居民李某丙绵羊4只,价值5100元。

4、2019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民勤县泉山镇团结村二社,盗窃该社居民陈某乙绵羊3只,价值3900元。

5、2019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民勤县泉山镇小西村一社,盗窃该社居民马某某晾晒在泉山镇林业工作区站北侧晒场上的玉米籽300斤,价值285元。

6、2020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自家的电动三轮车到民勤县泉山镇小西村六社,盗窃该社居民陈某丙家绵羊1只,价值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车一辆、布鞋一双;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甲、马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民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921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伍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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