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未满16周岁)及一个外号叫“老某某”的人在桂阳县**街道**小区,盗窃被害人李某丙的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
201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雷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刘某甲(未满16周岁)窜至桂阳县**,在**派出所后面的水泥公路边的居民楼下,盗窃被害人谢某甲的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在水泥公路下坡路段边的居民楼下,盗窃被害人谢某乙的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
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桂阳县人民医院,1号楼与2号楼之间的停车坪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2号楼与5号楼之间的停车坪盗窃被害人李某丁的一辆灰色女式摩托车。经认定,被盗的两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桂阳县黄沙坪街道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三台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抓获经过、摩托车销售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胡某某、李某丙、谢某乙、谢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可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被扣押的三台摩托车已返还给三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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