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路**号,现住址宜章县**路**小区**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宜章县**镇**“**”店面门口,见被害人李某丁店面已经关门,但李某丁的湘******五菱轻型货车停在店面旁,遂起了盗走车辆去抵押借款的想法。经与宜章**寄卖行的曾某某联系后,李某甲将该车盗走交给曾某某,曾某某收车后由**寄卖行的老板白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500元给李某甲。经认定,被盗五菱轻型货车价值为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丁提供车辆信息资料、二手车买卖合同宜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聘请书、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二维码付款账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曾某某、李某丙、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被告人李某甲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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