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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7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龙华区**街道**巷**号**网咖门口处,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出售后得赃款人民币120元;

2、2019年6月21日19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龙华区**街道**巷**号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出售后得赃款人民币120元;

3、2019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来到龙岗区**街道**村**巷**号门口处,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出售后得赃款人民币180元;

另查明,2018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龙华区**街道**区**栋**店铺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一辆电单车蓄电池,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21日22时许,李某甲在龙华区**街道**村**栋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丙一辆电单车蓄电池,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监控截图、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认罪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9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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