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黄龙和山24幢**单元**室被害人李某丙家中装修时,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丙放置在卫生间镜面柜中的棕褐色130*66*33(mm)琥珀原石随形手把件一件(价值人民币3500元)和淡青绿色78*38*30(mm)天然翡翠手把件一件(价值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以上被盗物品被李某甲工友许某某发现后归还被害人李某丙,后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姜 琪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338****)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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